·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华夏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HUAXI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是由海内外热忱华夏文化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弘扬华夏文化、促进国际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助力国家战略,向海外传播优秀华夏文化, 通过文化交流促进海外文化机构与中国文化企业协同发展;配合国家文化战略,与海外主流传播平台加强深度合作,中国故事国际表达。打造华夏文化研究、交流、传播的国际化平台,做推动华夏文化影响世界的引领者。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 第二章 本团体的任务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
(一)继承、发掘和弘扬华夏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华夏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华夏文化发展和国际交流;
(二)研究探讨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以切实的举措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三)关注文化金融政策、文化产业投融资市场、公共文化服务金融等研究领域,为政府决策部门、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文化企业以及专家学者提供一个文化金融领域的高端学术研究与思想交流平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文化产业,促进文化金融合作与产业发展;
(四)关注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提升全球对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为目的,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华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范围内的宣传、保护与继承;
(五)制定奖励法则,面向全球奖励对推动华夏文化影响世界做出卓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及其优秀的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等,以促进文化精品的创作生产;
(六)创办文化经济实体及制作发行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七)开展旨在与弘扬华夏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论坛会议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八)组派出席、开展各类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组派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九)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与培训;
(十)承办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应该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原则以单位会员为主体,个人会员将根据工作需要,以特邀形式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本会单位会员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承认《华夏文化促进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文化类企业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任期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团体业务、具有相当的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华夏文化促进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会及会长的委托和授权,代表本社团签订协议、合同书和签发日常业务文件;
(六)按国家规定确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职工表现与业绩实行奖励或惩处;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赞成本会宗旨的海内外华人团体、企业及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和组织活动、咨询服务、出版发行、演出展览、培训辅导等业务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华夏文化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